本报北京8月20日电(记者谢湘)农业部近日将派出6个检查组,分赴全国12个省(市、区)检查各地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况,重点检查12类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农业部副部长刘坚在今天的动员会上强调指出,侵害农民土地权益已经成为当前侵害农民权益的最突出问题,在有些地方还呈现加重的趋势。
刘坚说,过去侵害农民权益的主要表现是农民负担问题。通过多年坚持不懈地检查各地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情况、查处严重违反农民负担政策的案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信访量大幅度下降。但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成为当前侵害农民权益的主要方面,在土地征用中,低价强征强占农民承包地,截留、扣缴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不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在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强制调整或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截留农民土地流转收益。这些都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12类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行为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二)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三)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四)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五)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六)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七)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限制等。
(八)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九)违法发包农村土地。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侵吞土地发包收入,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秘密等。
(十)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十一)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不作为。如基层法院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机关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农民群众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结论或名义上执行实际上拖延不办等。
(十二)地方制定的政策有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情况。(谢湘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