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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审未用民族语言 牧民稀里糊涂输掉官司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2004-02-10
记者索亚拉 文宏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达来苏木牧民于宝山,于2003年同自己另案的代理律师打了一场官司。当地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不顾及于宝山请求法院为其提供蒙语翻译进行诉讼的要求,坚持用汉语审理了案件,使得既听不太懂汉语、又不会用汉语表达真实意思的于宝山,稀里糊涂地输了官司。

    于宝山向记者叙述了原委:早在1996年9月,他与赤峰市联谊贸易公司在生意往来过程中,被该公司以虚假合同、捏造的欠条为由诉至锡林郭勒盟阿鲁科尔沁旗法院。当时,于宝山聘请了时任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岱钦为委托代理人应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岱钦作为代理律师,在法院没有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愿,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不坚持,否认了接受委托时自己认定的案件对方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说法,并极力阻止当地警方拘捕犯罪嫌疑人。由于岱钦律师的种种不作为,致使案件经过四次审理才胜诉,但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达36万多元。更让于宝山不能接受的是,该律师在收取了1.49万元律师办案费后,又向他索要了1.9万元的饭费。

    2002年月12月1日,牧民于宝山以律师岱钦为其代理案件中不作为为由,将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岱钦告上法庭。2003年9月5日,苏尼特左旗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了这起牧民状告律师案。

    据于宝山叙述,在案件审理时,于宝山认为自己听不懂、说不好汉语,要求法庭允许他带一个能听得懂汉语的人,或者给自己请一个汉语翻译,但法庭没有答应他的请求。案件审理时,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全都用汉语进行诉讼审理,于宝山听不懂也无法申辩,对整个过程都稀里糊涂。庭审结束后,虽然于宝山用蒙语表示了异议,但是法院没有人理睬。当法院送达给于宝山用蒙语书写的判决书后,他才知道,自己输了这场官司。他说:"我是一个牧民,汉语讲得不好,法庭又不让我找翻译,在法庭上我连说话的机会都没有。"

    记者采访此案另一方当事人岱钦时,他回答说,于宝山状告其不作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他当时在代理其他案件,庭审当中并不在场,法院是否用蒙语进行了庭审,他也不很清楚,但按常理法院应用蒙语进行审理。至于对于宝山前案的代理情况,他说自己是尽了力的,他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他为当事人争取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法院当时是否采纳,应该是法院的问题,律师是没有权利干涉的,不能就此认为他不作为。而1.9万元的饭费,是为当事人进行文书鉴定和托人帮忙打官司用的,并不是他一人所用。

    法院审案程序有误,于宝山输了官司不服。类似情形,记者在其他地区采访中也经常遇到。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用民族语言诉讼的平等权利。有关人士也呼吁,法院应保证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平等,并依法保障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2月10日电(记者索亚拉 文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达来苏木牧民于宝山,于2003年同自己另案的代理律师打了一场官司。当地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不顾及于宝山请求法院为其提供蒙语翻译进行诉讼的要求,坚持用汉语审理了案件,使得既听不太懂汉语、又不会用汉语表达真实意思的于宝山,稀里糊涂地输了官司。

  于宝山向记者叙述了原委:早在1996年9月,他与赤峰市联谊贸易公司在生意往来过程中,被该公司以虚假合同、捏造的欠条为由诉至锡林郭勒盟阿鲁科尔沁旗法院。当时,于宝山聘请了时任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岱钦为委托代理人应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岱钦作为代理律师,在法院没有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愿,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不坚持,否认了接受委托时自己认定的案件对方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说法,并极力阻止当地警方拘捕犯罪嫌疑人。由于岱钦律师的种种不作为,致使案件经过四次审理才胜诉,但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达36万多元。更让于宝山不能接受的是,该律师在收取了1.49万元律师办案费后,又向他索要了1.9万元的饭费。

    2002年月12月1日,牧民于宝山以律师岱钦为其代理案件中不作为为由,将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岱钦告上法庭。2003年9月5日,苏尼特左旗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了这起牧民状告律师案。

    据于宝山叙述,在案件审理时,于宝山认为自己听不懂、说不好汉语,要求法庭允许他带一个能听得懂汉语的人,或者给自己请一个汉语翻译,但法庭没有答应他的请求。案件审理时,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全都用汉语进行诉讼审理,于宝山听不懂也无法申辩,对整个过程都稀里糊涂。庭审结束后,虽然于宝山用蒙语表示了异议,但是法院没有人理睬。当法院送达给于宝山用蒙语书写的判决书后,他才知道,自己输了这场官司。他说:"我是一个牧民,汉语讲得不好,法庭又不让我找翻译,在法庭上我连说话的机会都没有。"

    记者采访此案另一方当事人岱钦时,他回答说,于宝山状告其不作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他当时在代理其他案件,庭审当中并不在场,法院是否用蒙语进行了庭审,他也不很清楚,但按常理法院应用蒙语进行审理。至于对于宝山前案的代理情况,他说自己是尽了力的,他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他为当事人争取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法院当时是否采纳,应该是法院的问题,律师是没有权利干涉的,不能就此认为他不作为。而1.9万元的饭费,是为当事人进行文书鉴定和托人帮忙打官司用的,并不是他一人所用。

    法院审案程序有误,于宝山输了官司不服。类似情形,记者在其他地区采访中也经常遇到。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用民族语言诉讼的平等权利。有关人士也呼吁,法院应保证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平等,并依法保障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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